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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山民执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有志与被执行人郭训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志,郭训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2)山民执字第244-5号申请执行人张有志,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郭训士,山丹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有志与被执行人郭训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山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郭训士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训士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郭训士在银行(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训士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丽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积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