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许月娣与虞建国、无锡市阳山电力设备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月娣,虞建国,无锡市阳山电力设备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许月娣。委托代理人刘赟、陆佳,江苏苏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建国。被告无锡市阳山电力设备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东塘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崇安区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月娣与被告虞建国、无锡市阳山电力设备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许月娣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月娣以双方之间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诉权,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月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许月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