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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华万事皆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益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万事皆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益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334号原告金华万事皆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锡芳。委托代理人余丽华。被告潘益成,成年。原告金华万事皆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潘益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金华万事皆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与金华市书香名邸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接管合同》中,双方在合同第四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金华市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华万事皆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叶必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方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