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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纪瑞佳与程惠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424号原告:纪瑞佳,男,198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程惠泉,女,195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审理原告纪瑞佳诉被告程惠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纪瑞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瑞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丽丽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