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湘民一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胥志勇与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志勇,王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200号原告胥志勇,男。委托代理人陆跃进,湘阴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平,男。原告胥志勇与被告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胥志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陆跃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平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胥志勇诉称,2013年3月11日,被告王建平因资金紧张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三个月,月利息5分。2013年7月,原告开始找被告王建平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建平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1日,原告胥志勇在湘阴县太傅路天籁茶楼一楼借给被告王建平人民币100000元,王建平当场向原告胥志勇出具了一张内容为“今借胥志勇现金拾万元整(¥100000元)”的借条。在场人杨文志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条上签了名字,称原、被告口头约定借款三个月,月利息为5分,还称原告扣除当月5000元利息后实际向被告交付了现金95000元。诉讼中,原告胥志勇称被告王建平已按月利息5分标准支付了近四个月的利息,并自愿按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向被告王建平主张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诉讼材料、调查笔录、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建平从原告胥志勇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王建平对借款应予偿还。原告胥志勇实际借款给被告王建平95000元,被告王建平应按实际借款数额向原告胥志勇履行还款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主张中超出95000元的5000元本金不予支持。原、被告口头约定了5分的月利息,但原告方在诉讼中自愿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月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建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胥志勇借款本金95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3月11日起开始计算,已支付的利息在执行时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胥志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建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鹏人民陪审员  伍宗明人民陪审员  方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美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