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与王浩然、王林战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表人:翟广山,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侯健怀,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浩然,男,201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理人:王林战,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寿县人,淮南公路局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工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锦路小区5-1-7号,系王浩然之父,身份证号码340403197310211411。法定代理人:余芳,女,1971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芜湖南陵县人,田家庵区公园街道陈岗社区协管员。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锦���小区5-1-7号,系王浩然之母,身份证号码34040419710722044X。委托代理人:胡继忠,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全军,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林战,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淮南公路局工程公司第一工程处工人。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余芳,女,1971年07月22日出生,汉族,田家庵区公园街道陈岗社区协管员。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浩然、王林战、余芳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浩然、王林战、余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王浩然、王林战、余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淮南市驰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恒瑞代理审判员 胡 蓉人民陪审员 张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管振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