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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刑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显跃走私、贩卖、运输、��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显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执字第714号罪犯杨显跃,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新厂镇和平村*组。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八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作出(2011)绍诸刑初字第973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显跃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17次、单项表扬奖励2次,监狱劳动能手2次。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显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江    萍代理审判员 蔡明栋代理审判员徐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    文    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