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韩延军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操场城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延军,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操场城支行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820号原告韩延军,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韩延宏(系原告哥哥),男,汉族,住本市城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操场城支行,住所地大同市城区。负责人杨富山,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涛,男,汉族,系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徐征兴,男,汉族,系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延军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操场城支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延军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愿意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50元,其余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淑萍郭维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