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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徐民初字第0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苏进法与张辉、无锡市奥驰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进法,张辉,无锡市奥驰运输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民初字第00220号原告苏进法。委托代理人唐永年,北塘区创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辉。被告无锡市奥驰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84387-X,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312国道江海西路红星段。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59号国睿大厦9、10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进法与被告张辉、无锡市奥驰运输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进法未按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以需要继续治疗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施君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晓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