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虎行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钱建中与苏州市虎丘区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建中,苏州市虎丘区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虎行初字第00019号原告钱建中,男,汉族,1969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苏州市虎丘区建设局,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科普路58号。法定代表人毛伟,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中一,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鸣,苏州市虎丘区建设局(拆迁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中不服被告苏州市虎丘区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建中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兴华审 判 员  王 莺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道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