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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刑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刑初字第0003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建设,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11962********,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灞桥区华清路*号***号。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281973********,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蒲城县人,住蒲城县贾曲乡宜安村*组,村民。2013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日被逮捕,2014年1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5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蒲城支公司。负责人原兴龙,该公司经理。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5)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建设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建设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建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建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维人民陪审员  王文社人民陪审员  刘学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宏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