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月莲与苏怀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莲,苏怀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王月莲,女,汉族,1971年2月28日出生,皋兰县西岔镇农民。被执行人苏怀忠,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月莲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皋西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以被执行人苏怀忠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苏怀忠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皋西民初字第13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种明执行员 钱武军执行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缪振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