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余深章与陈大捷、黄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深章,陈大捷,黄昭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初字第656号原告余深章,汉族,1979年10月27日出生。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陈大捷,男,汉族,1977年7月11日生,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黄昭云,男,汉族,1975年2月18日出生,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原告余深章诉被告陈大捷、黄昭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深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大捷、黄昭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余深章诉称,2014年1月13日,被告陈大捷以经商为由,向原告余深章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以月利率2.5%计算,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期限至2015年1月13日止。被告黄昭云自愿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至2014年11月开始,原告再三催讨被告清偿借款本息,但被告陈大捷分文未还。被告黄昭云亦未承担担保责任,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陈大捷偿还原告余深章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被告黄昭云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大捷、黄昭云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被告陈大捷以经商为由,向原告余深章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以月利率2.5%计算,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期限至2015年1月13日止。被告黄昭云自愿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被告陈大捷从2014年11月14日开始未清偿原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余深章要求被告陈大捷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规定,原告余深章要求按照月利率分别按2.5%计付利息之主张超出法律规定,因此本院依法酌定月利率分别按2%计付利息。被告黄昭云自愿对被告陈大捷的人民币50000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款项全部清偿为止,因此被告黄昭云应对被告陈大捷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大捷、黄昭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大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深章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1月14日起按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昭云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昭云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大捷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2元由被告陈大捷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理。代理审判员 王前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锦聪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