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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黎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涂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黎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黎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某某,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黎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黎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黎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涂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07-*****的蓝色农用车运输泥土,在途径黎川县德胜镇黎明村黎明小学附近路段时将行人黎某甲撞倒并碾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涂某某当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害人黎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黎某甲系因交通事故时被车辆碾压致胸腹腔脏器损毁死亡。涂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家属积极向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对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卢某某、高某某、尧某甲、尧某乙、黎某乙的证言;3、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4、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凭证、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等有关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被告人涂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赣07-*****的蓝色农用车帮黎川县德胜镇黎明村搞新农村建设的老板叶某某拉泥土。当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在黎川县德胜镇黎明村的一山脚下拉了一车泥土准备运到目的地,在经过黎明村黎明小学附近路段时,农用车的右前方保险杠将正在路边玩耍的被害人黎某甲撞倒,随后,农用车的右前轮和右后轮先后从被害人黎某甲的身上碾轧过去,致使被害人黎某甲胸腹腔脏器受损,躺在地上。后被告人涂某某停下农用车,并与被害人家属一同将被害人黎某甲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黎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涂某某当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4年10月21日,经黎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涂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黎某甲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同月23日,经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黎某甲系因交通事故时被车辆碾压致胸腹腔脏器毁损死亡。2014年10月30日,经公安机关调解,被告人涂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黎某甲家属丧葬费、精神抚慰经、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26000元,被告人涂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审前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涂某某可以适应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黎某甲系因交通事故时被车辆碾压致胸腹腔脏器毁损死亡��2、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证实,赣07/*****时代农用车制动灯不亮,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8.1.1款的规定;赣07/*****时代农用车的行驶、转向、制动等安全技术性能事故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国家相关维修、检验技术标准。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4、黎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涂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黎某甲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5、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及谅解书证实,经公安机关主持,被告人涂某某家属与被害人黎某甲的家属达成损害赔偿调解书,被告人涂某某赔偿被害人黎某甲的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26000元,被告人涂某某取得被害��黎某甲家属的谅解。6、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10月21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涂某某主动到黎川县交警大队投案自首。7、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涂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8、驾驶证复印件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涂某某于2008年10月16日取得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于2008年9月19日取得品牌和型号为BJL00T-1的拖拉机行驶证。9、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涂某某所持有的蓝色低速自卸货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10、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10月21日上午,他驾驶赣07-*****车辆帮黎明村搞新农村建设的老板叶某某拉泥土。大概上午9点多,他在黎明村的一山脚下拉了一车泥准备运到目的地,在经过黎明小学附近路段时,突然旁边有人喊他压到人了,于是他就赶紧把车子停下来,走到车后面看到车子右后��压到了一个小女孩的下半身,小女孩躺在马路上,腿上有很多血迹,于是他赶紧打了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并与叶某某和小女孩的家属一起将小女孩送到县中医院。11、证人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1日上午10时许,他看到有一辆农用车从“排下”那边行驶过来,在行驶至黎明村小组68号门口路段时,农用车的右前方保险杠撞到了路边的一个小女孩,接着农用车的右前轮压在了小女孩的脚部,他喊司机停车,但司机没有听到继续往前开,接着农用车的右后轮直接从小女孩的屁股部位压过去,这时候农用车才停了下来。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1日上午9时30分许,他经过黎明幼儿园路段时,一辆农用车从他身边经过,没多久,他听到一个小女孩的奶奶“喂、喂”的叫了几句,然后回头就看到农用车的后轮从这个趴在地上的小女孩身上压过去,车子开过去一会才被人叫停了。13、证人尧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1日上午9时30分许,她带她孙女黎某甲在家对面的小溪边洗菜,然后一辆农用车从幼儿园方向开过来,她叫车子慢一点,但是车子没有减速,就看到农用车的前轮把她孙女撞到,然后前轮往她孙女脚上压了过去,接着后轮从她孙女身上整个压过去,压过去后一会车子才停下来的。14、证人尧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1日上午9点40左右,她在自家门口晒谷,一辆装了泥土的蓝色农用车行驶至她家68号门口路段,她的邻居尧某甲在对面水沟里洗东西,尧某甲的小孙女黎某甲也在旁边玩,接着她看到这辆农用车的右边车轮压到了小女孩的屁股部位,然后小女孩就没动躺在地上。15、证人黎某乙的证言证实,他是黎某甲的父亲,2014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他女儿黎某甲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被告人涂某某对上��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黎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涂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家属积极对被害人家属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涂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经审前调查认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付润琴人民陪审员  张小英人民陪审员  朱小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