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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德州金斗面粉有限公司与德州宏邦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金斗面粉有限公司,德州宏邦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德州金斗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希望工业园创业路。负责人:魏莹,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德州宏邦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新河东路1379号。法定代表人:赵本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中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德州宏邦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德州新湖支行20×××36账号的存款至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亚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