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越法执字第2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与褚法、褚强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褚法,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执字第2146-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钟东宁,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龚健,该所职员,联系地址。委托代理人:周定阳,该所职员,联系地址。被执行人:褚法,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褚强,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第二土地房屋管理所与被执行人褚法、褚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690号民事判决书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后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两被执行人及同住人员将广州市越秀区长堤路迎珠街18号102房腾空交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褚法应支付从2014年7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租金(按照91元/月的标准计算)给申请执行人;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实际交回房屋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由被执行人褚法逐月支付(按房管部门发布的同期同地段同类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标准计算);被执行人褚法负担一审受理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被执行人褚法已搬离上述房屋,现上述房屋由被执行人褚强居住。另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褚法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褚强有房屋可搬迁。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褚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暂未有房屋可提供给被执行人褚强搬迁,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褚法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及车辆,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褚强有房屋可搬迁,而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褚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暂未提供房屋给被执行人褚强搬迁,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2146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终结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利群审判员 林奕云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 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