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富财、杨红霞、陈连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富财,杨红霞,陈连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业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勇。被执行人王富财,男。被执行人杨红霞,女。被执行人陈连后,男。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富财、杨红霞、陈连后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54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并承担执行费2150元。2015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63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培华审判员 贾建荣执行员 康洪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