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唐永平与丁庆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平,丁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1533号申请执行人唐永平,1976年11月1日。委托代理人:章旭铭。被执行人丁庆强。申请执行人唐永平与被执行人丁庆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湖德乾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8706.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尚未执行标的数额计人28706.35元,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德执民字第1533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沈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国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