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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小萍与黄钱、陈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萍,黄钱,陈金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范商初字第290号原告:陈小萍,农民。被告:黄钱。被告:陈金金。原告陈小萍为与被告黄钱、陈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两被告即时归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及支付自2013年10月1日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6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2厘计算的利息(计算至2015年5月底为38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战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钱、陈金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3月7日,被告黄钱、陈金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两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小萍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借期一年利息1.2分借款人黄钱陈金金”。2012年6月8日,被告黄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黄钱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陈小萍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借期陆个月利息1.2分借款人黄钱”。后,被告陈金金在2012年6月8日���借条借款人处亲笔署名,对该笔借款进行确认。届期,两被告未归还本金,两笔借款利息均支付至2013年9月底。2014年年底,案外人钱云芬代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以及自2013年10月起的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被告黄钱、陈金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陈小萍借款本金160000元及支付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276元,减半收取计2138元,由被告黄钱、陈金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户名: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战 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