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行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汪士江、秦建华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汪士江,秦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行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田向生,该委主任。被申请执行人:汪士江,男。被申请执行人:秦建华。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宛龙行审字第00091号行政裁定书及宛龙人口征决字(2014)38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士江、秦建华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汪士江、秦建华因长期外出,不在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南阳市卧龙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宛龙人口征决字(2014)38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峥审判员 徐启明审判员 常 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党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