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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调确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某、王某甲等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调确字第220号申请人王某,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王某甲,男,194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某、王某甲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员周春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被继承人晋某甲与申请人王某甲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独子即王某。2015年4月27日,晋某甲死亡,生前未留遗嘱,晋某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晋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遗留有存单存款14000元(账号:03×××45)、13000元(账号:03×××71)、6000元(账号:03×××67)、8000元(账号:03×××34)、10000元(账号:03×××94)、20000元(账号:03×××03)、15000元(账号:03×××10)、15000元(账号:03×××26)及在中国银行遗留的所有存款(卡号:60×××61)。申请人王某、王某甲为被继承人晋某甲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二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晋某甲遗留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单存款14000元(账号:03×××45)、13000元(账号:03×××71)、6000元(账号:03×××67)、8000元(账号:03×××34)、10000元(账号:03×××94)、20000元(账号:03×××03)、15000元(账号:03×××10)、15000元(账号:03×××26)及在中国银行遗留的所有存款(卡号:60×××61),上述存款本息均由申请人王某一人继承;二、申请人王某甲自愿放弃对前述遗产的继承。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某、王某甲于2015年7月13日达成的前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春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