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29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936号原告:姚某,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刘某,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审判员 邢丽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