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黄某某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97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博白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6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6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珍秀,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良出庭支持公诉,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珍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介绍嫖客到黄某、陈某某、涂某某、黎某某等卖淫女所在的位于中山市坦洲镇七星奥林园8栋305房的卖淫窝点嫖娼。同年11月26日晚上10时许,黄某某再次将嫖客带至上述305房内嫖娼,后公安人员到场将黄某某及嫖客、上述卖淫女抓获,现场缴获避孕套一批。归案后,黄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依法惩处。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某犯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剑烽审 判 员 曾昀昕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蒋诗慧张燕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