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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郑娟与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娟,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21号原告郑娟。委托代理人沈旭伟,天门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中16号。法定代表人康继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靖,该公司杨林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黄炎军,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娟诉被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娟于2015年7月8日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郑娟负担。审 判 长  廖志方审 判 员  樊柏芳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