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鹿根与张国兄、张坚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鹿根,张国兄,张坚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611-1号原告李鹿根,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国兄,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坚增,男,197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鹿根与被告张国兄、张坚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鹿根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张坚增价值人民币399,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原告李鹿根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南路8号宁化客家文化城1幢1层103店面(宁房权证字第20150189-1号)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鹿根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张坚增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99,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张坚增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李鹿根提供的作为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宁化县翠江镇中环南路8号宁化客家文化城1幢1层103店面(宁房权证字第20150189-1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冯正泉人民陪审员 王化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