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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清吾与向辉云、罗凌辉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吾,向辉云,罗凌辉,谭洪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301号原告李清吾,农民。被告向辉云,农民。被告罗凌辉,农民。被告谭洪清,农民。原告李清吾诉被告向辉云、罗凌辉、谭洪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0000元,并提出等额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向辉云、罗凌辉、谭洪清银行存款160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莉校对责任人:谢红军打印责任人:李文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