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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莫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民初字第837号原告许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对其和孩子不尽义务,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某辩称,其在外务工做生意对原告和孩子照顾少属实,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以彩礼人民币9000元订婚,2004年5月6日在镇原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5年1月5日生儿子张某,现在镇原县东街小学五年级一班读书。2010年之前双方共同在外务工,2010年之后原告在家抚养孩子,被告继续在外务工,逢年过节回家看望原告及孩子。2015年5月2日,双方因生活琐��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原告遂于同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原、被告和原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家庭共同财产有住宅1处,二层楼房1套,偏厦房7间,五菱面包车1辆。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证实,该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可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仍有和好生活的希望。故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不够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米轶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亚栋本案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