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商初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常州中绿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中绿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商初字第00518号原告常州中绿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顾庄村宋东组。法定代表人巢永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栋,江苏金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中绿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一重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中绿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中绿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书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