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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少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少妮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818号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法定代表人贾谊,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林,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少妮,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少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支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 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