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青与李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李勇,许旭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498号原告刘青。被告李勇。第三人许旭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与被告李勇、第三人许旭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青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刘青负担。审判员 袁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