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海全与贾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全,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全,男,1962年10月18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贾波,男,1975年6月27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申请执行人李海全与被执行人贾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3)北中民初字第02413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北执字第00165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