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和执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人民政府与廖明礼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人民政府,廖明礼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执保字第16号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人民政府,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镇。法定代表人杨平,镇长。被申请人廖明礼,男,1965年10月出生。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平地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廖明礼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廖明礼所有的价值10286元的财产,且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存款依法申请执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廖明礼所有的,存入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平地分理处,帐号为XXXXXXXXXXXXXX的存款10286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梁炳洪审判员  袁 凯审判员  姚春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