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张忠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1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珠海市。负责人:高铁兵,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银,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忠辉,男,汉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公民身份号码:×××3110。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诉被告张忠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美均代理审判员 林 雯人民陪审员 林秋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美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