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楼民四初字第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户慧英与被告阳胜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户慧英,阳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253-1号原告户慧英,女,xx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何海军,湖南君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胜华,男,xx出生,汉族,朱xx本院在审理原告户慧英与被告阳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阳胜华于2015年3月28日向原告户慧英借款1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阳胜华所有的位于岳阳县盛世欧典,房产证号为岳县房第**号的房产一套。肖德明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办事处北港居委会,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阳胜华所有的位于岳阳县盛世欧典,房产证号为岳县房第**号的房产一套。冻结担保人肖德明所有的位于岳阳经济开发区通海路办事处北港居委会,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梦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