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葛根旺与仇勇根、蒋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根旺,仇勇根,蒋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葛根旺。被执行人仇勇根。被执行人蒋巧玲。申请执行人葛根旺与被执行人仇勇根、蒋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金东商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3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