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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大民初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吴国祥与彭松华、王玉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祥,彭松华,王玉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都大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吴国祥,居民。委托代理人卞存生,江苏珠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松华。被告王玉锋。原告吴国祥与被告彭松华、王玉锋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国祥及其委托代理人卞存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松华、王玉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国祥诉称:2012年3月22日,被告彭松华以做工程缺少资金为由向我借款50000元,约定2012年6月22日前归还,逾期一天处罚500元,被告王玉锋对借款进行了担保。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向被告彭松华及担保人王玉锋催要未果。现我要求被告彭松华归还借款50000元,并从2012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被告王玉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彭松华、王玉锋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7日,被告彭松华立据向原告吴国祥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2012年6月22日归还,逾期一天处罚500元。被告王玉锋在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要借款未果,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借条1份、银行转账凭条1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吴国祥与被告彭松华之间的借贷行为以及被告王玉锋提供担保的行为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彭松华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应负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未超出借条约定标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可。因借条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故被告王玉锋依法应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王玉锋有权向彭松华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松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国祥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息);被告王玉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彭松华、朱庚英、王玉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朱文峰代理审判员  孙伟为人民陪审员  施玉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郁 玲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息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