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初字第1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初字第1159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新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