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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于某某,男,1990年7月20日生,汉族。被告郭某某,女,1989年3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