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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法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孙娟申请执行王厚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娟,王厚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孙娟,女。被执行人王厚奎,男。申请执行人孙娟与被执行人王厚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由于王厚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娟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王厚奎给付抚恤金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厚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均未发现王厚奎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王厚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厚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王厚奎新的线索,孙娟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刚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