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祥金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366号被执行人张祥金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丹刑初字第67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张祥金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6日止);尚未追缴的赃款186926.90元追缴后发还受害单位,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追缴罚金。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张祥金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现被执行人在服刑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刑初字第62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辉审判员 邱国枫审判员 路忠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建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