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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钱三祥与被告新疆北屯宾馆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三祥,新疆北屯宾馆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471号原告钱三祥,男,汉族。被告新疆北屯宾馆。法定代表人王飞,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钱三祥与被告新疆北屯宾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钱三祥应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15年7月13日前交清。原告钱三祥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江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卫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