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奎执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孙桂河与张建成、潍坊供水设备厂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河,张建成,潍坊供水设备厂,潍坊供水设备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奎执字第643号申请执行人孙桂河。被执行人张建成。被执行人潍坊供水设备厂。被执行人潍坊供水设备研究所。申请执行人孙桂河与被执行人张建成、潍坊供水设备厂、潍坊供水设备研究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奎经初字第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应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文智审 判 员 陈俊山审 判 员 高 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