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崔丽娟与被告李忠信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崔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周广科,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本院受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