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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崔丽娟与被告李忠信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初字第448号原告崔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委托代理人周广科,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本院受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