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初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岳成社与李二广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成社,李二广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192号原告岳成社。委托代理人李征,徐水县安肃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二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成社诉被告李二广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成社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成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岳成社负担。审判员  高增楼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