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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282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4年12月20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代理人李琴,系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74年12月1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居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00元,��半收取35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林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