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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搬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汪长稳。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