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搬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搬民初字第83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汪长稳。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纪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