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怀法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洽水信用社与周兰、罗健高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洽水信用社,周兰,罗健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怀法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洽水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洽水镇开发区一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XXX。负责人蓝玉焕,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范汝奋,该信用社办事员。被执行人周兰,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罗健高,曾用名罗建高,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身份证号码:XXX。怀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洽水信用社与周兰、罗健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肇怀法凤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本院执行人员到各金融部门和相关财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罗健高所有的坐落在广东省怀集县洽水镇开发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怀国用(2005)第00316号,粤房地权证:怀字第C51650**号]及坐落在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农丰路东巷16号的房地产(粤房地权证:怀字第01000030**号)予以查封。除此之外,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执行人员到各金融部门和相关财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对被执行人罗健高所有的坐落在广东省怀集县洽水镇开发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怀国用(2005)第00316号,粤房地权证:怀字第C51650**号]及坐落在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农丰路东巷16号的房地产(粤房地权证:怀字第01000030**号)予以查封。除此之外,均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怀法执字第25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能文审 判 员 苏罗群人民陪审员 莫凡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东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