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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垦执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生龙与姜银花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龙,姜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执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李生龙,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奇台总场。被申请人姜银花,女,汉族,住奇台总场。申请人李生龙与被申请人姜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生龙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起诉,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姜银花在方军处的债权17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李生龙提供自有存款存单一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姜银花在方军处的债权17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妹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