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垦执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生龙与姜银花民间借贷纠纷案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龙,姜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执保字第00002号申请人李生龙,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奇台总场。被申请人姜银花,女,汉族,住奇台总场。申请人李生龙与被申请人姜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生龙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起诉,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姜银花在方军处的债权17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李生龙提供自有存款存单一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姜银花在方军处的债权17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妹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