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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民再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绍永与潘美兰、黄广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黄绍永,潘美兰,黄广照,黄俞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钦民再终字第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绍永,农村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美兰,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广照,居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俞骞,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壮族,钦州市人,居民,住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成教路**号。委托代理人(以上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石峰,广西石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南区南珠西大街96号。代表人:梁汉忠,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华彬,广西华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黄绍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钦民三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钦民申字第17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请求本院予以确认。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钦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被申请人潘美兰、黄广照、黄俞骞经济损失120500元;二、再审申请人黄绍永赔偿给被申请人潘美兰、黄广照、黄俞骞各项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50000元(2015年7月14日支付50000元,2015年8月8日支付50000元,2015年8月28日支付50000元)。三、原各自交纳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各自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光艳审 判 员 :黄其雄代理审判员 :黄富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光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