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和平、张凤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和平,张凤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勇。被执行人田和平,男。被执行人张凤娥,女。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和平、张凤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王利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3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和平、张凤娥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执字第0006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建荣代理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新超 来自